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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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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纳税人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办税便利,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一)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实名信息。

(二)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影像信息、联系方式、实时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纳税信用为A级,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除外):1.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申报出口退(免)税的;3.申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4.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领用数量的;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6.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二、网上办税

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办税、移动办税、自助办税、驻厅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方式。

(一)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https://www.ha-n-tax.gov.cn)就可以“一网通办”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上税务局将税收低风险事项推送纳税人自我纠错,纳税人纠错达到预期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展风险应对。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低风险事项提醒”区域查询自动扫描风险事项,通过网上税务局“待办事项”区域查看人工分析风险事项。

三、跨区迁移

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同一省辖市城区范围内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而申请迁移注销的,在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缴销发票后,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迁出地税务机关不再推送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稽查、评估或核查。“同一省辖市城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但不包括市辖县;郑州新区所辖各区及中牟县,视同郑州市城区。

四、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包含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一)原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

(二)过渡期结束,纳税人结存的原国税局监制空白普通发票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已开具的原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

五、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与调整定额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申报、按年调整、报缴合一、银行扣税”的申报纳税方式。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2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税。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际销售额连续两个季度低于核定定额20%,或年度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20%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相关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此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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