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2013年初,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原江西省国税局和原江西省地税局联合制定发布了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后于201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公告实施以来,对税务机关减少行政处罚随意性、促进执法公平,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引导纳税遵从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积极成效。
随着近年来税务机关法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税务总局先后修改、废止了一些不符合改革要求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2017年1月1日,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以下简称《裁量权行使规则》)开始施行,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也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适应新形势下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新要求,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决定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根据税务总局《裁量权行使规则》,将原《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改为《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主要明确了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和程序、处罚公示等。其中,对“首违不罚”、“一事不二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税务机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此外,明确了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有关制作要求,例如,规定行政处罚相应文书不得单独引用本规则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首违不罚”应当依法制作送达不予行政处罚文书;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说明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给予或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理由。
(二)关于《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了7类53种税收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针对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等7类违法行为,逐一明确处罚依据和执行标准,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同时废止。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