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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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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5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3号)。

注释:2021年12月1日起,第8、9、10、13、15、33、37、39、49等9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废止,按照新修改后的标准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注释:公告最后一段中“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表述。”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同时废止。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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