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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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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契税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购买住房契税问题

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以下简称“重建对象”),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认定工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2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自建房的契税征缴问题

取得自建房用地的,应依法征收土地契税。自建房建成后自用的,不征收房屋契税;建成后转让的,按规定征收房屋交易契税。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施计价判定及政策适用问题

以合同约定或发票开具来判断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为统一计价。合同中有明确注明房屋和附属设施各自价款的或发票分别开具的,属于单独计价,否则认定为统一计价。单独计价的,分别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征缴问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财税〔2004〕134号确定其契税计税价格,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五、关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政策适用问题

对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申报缴纳契税的,按现行税率和现行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等有关政策计征契税。

六、关于司法拍卖未完税房产问题

对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房产,原权利所有人未申报缴纳契税的,应当对原权利人按规定征收契税。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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