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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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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的解释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其他村。

上述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工矿区是指需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①非农业人口在二千人以上;②大中型企业所在地,按程序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

按纳税人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对跨地区经营、联合经营、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适用税率仍按《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所属县(市、区)加油站增值税已由各设区市分公司汇总缴纳的,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应由各设区市分公司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申报、汇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6)闽税政三字第490号)、《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闽税政三〔1990〕3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三〔2003〕2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通知》(闽地税政三〔2003〕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政三〔2003〕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缴纳地方税问题的复函》(闽地税函〔2004〕38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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