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为规范纳税人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冠名卷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见附件),携带税务登记证件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票。原则上每次申请冠名卷票数量为一年左右的使用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冠名卷票。
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提出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冠名卷票的种类和数量,出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上报设区市局,由设区市局按月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局。
三、省局统一编制冠名卷票代码和号码,向印制厂商发出《印制通知书》,并将冠名卷票电子信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逐级下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电子信息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冠名卷票代码和号码,由纳税人自行联系印制厂商配送。
四、纳税人取得冠名卷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五、冠名卷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申请使用冠名卷票的纳税人应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自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系统中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服务项目合同书》,自主选择中标印制厂商,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