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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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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为保障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延期缴纳税款办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延期缴纳税款办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安徽省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统一受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可以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合肥市中山路3398号)提出申请。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审批流程中涉及的税务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统一出具。纳税人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直接领取相关文书和送达回证,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或书面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邮寄送达。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仅需向一个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提供一套资料,所有资料均为一式一份。具体包括: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六)资产负债表;

(七)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当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此外,纳税人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用于查验。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代理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用于查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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