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对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事项,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在地市级同城通办的基础上,扩大到全省范围内通办,打破区域界限,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提高办税效率,为此我们发布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2018年按照国务院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最新税收政策,我们起草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推行时间。自2018年6月15日起,吉林省税务局所辖办税服务厅实行办税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定后另行公布。
(二)推行原则。省内通办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纳税人可在公布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实现通办业务办理。纳税人发生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不纳入通办范围。
(三)业务范围。本次开展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有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办理、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共计6类27项166个。
(四)咨询渠道。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涉税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jl-n-tax.gov.cn)对外公布的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进行咨询,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