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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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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吉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吉林省税务局所辖办税服务厅实行办税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定后另行公布。

二、推行原则

省内通办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纳税人可在吉林省税务局所辖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实现省内通办业务办理。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省内通办范围。

三、业务范围

本次开展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有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办理、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共计6类27项166个。(详见附件)。

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涉税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业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咨询渠道

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涉税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通过登录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jl-n-tax.gov.cn)对外公布的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进行咨询,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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