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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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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四条“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规定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内容基础上,现就我省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持有的加盖原国税机关印章的发票领用簿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二、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三、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四、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

五、原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在新税收机构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名称对外执法,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印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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