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在税务总局公告基础上,对我省部分业务进行了细化明确。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如,省税务机关挂牌后,新的省税务机构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市、县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市、县税务机关挂牌时,适用规则类推。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发票领用簿如何使用?
新机构挂牌后要启用新的业务印章,《公告》明确挂牌后加盖原国税机关印章的发票领用簿继续有效,纳税人可持原发票领用簿到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无需更换新的发票领用簿。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实名办税业务如何办理?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实名办税的职责和相关工作。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进行采集,避免重复采集和重复验证。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三方协议业务如何衔接?
《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可依据原协议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七、如何理解“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八、如何理解“原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名称对外执法”“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专用印章”?
原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原机构改革后属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派出机构,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名称对外执法,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