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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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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现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四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区、市)具体的预征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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