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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的通知


辽税函〔2018〕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218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各市税务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明确如下:

 

序号

单位

拟处罚金额(单位:万元)

1

沈阳市局

500(含)

2

鞍山市局

500(含)

3

抚顺市局

300(含)

4

本溪市局

300(含)

5

丹东市局

300(含)

6

锦州市局

300(含)

7

营口市局

300(含)

8

阜新市局

300(含)

9

辽阳市局

300(含)

10

铁岭市局

300(含)

11

朝阳市局

200(含)

盘锦市局

300(含)

13

葫芦岛市局

300(含)

14

沈抚新区局

单位10万元(含)、个人1万元(含)

 

本标准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各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在各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前,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合并时明确具体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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