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青岛市各区市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即适用《公告》。如,青岛市税务机关挂牌之日起,新的青岛市税务机构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各区、市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各区、市税务机关挂牌时,适用规则类推。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之日起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各区、市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各区、市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市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之日起,由新的青岛市税务局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之日起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青岛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税务机关已制发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之日起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岛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