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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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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挂牌成立。青岛市各区、市新税务机构将后续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青岛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税务局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部门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青岛市国税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五、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暂以青岛市税务局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业务印章暂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该印章办理除行政印章和征税专用章外的所有税费业务。

六、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八、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岛市国税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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