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为确保我大连市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办税服务厅暂以所属新税务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新税务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详见《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附件1)。
二、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另设办公区,共计137个。
办公区名称及办公地址详见《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另设办公区名称及办公地址》(附件2)。
三、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
办税服务场所、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办税服务厅名称及办公地址》(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