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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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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附件2。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为确保我大连市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办税服务厅暂以所属新税务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新税务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详见《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附件1)。

二、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另设办公区,共计137个。

办公区名称及办公地址详见《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另设办公区名称及办公地址》(附件2)。

三、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

办税服务场所、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办税服务厅名称及办公地址》(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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