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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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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新业务印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业务印章的种类

启用的新业务印章包括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出口退税专用章、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新业务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证明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时使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应使用公章和其他专项印章的除外。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用于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三)征税专用章用于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

(四)退库专用章用于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退库凭证时使用。

(五)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用于开具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税款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时使用。

(六)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用于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纳、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

(七)出口退税专用章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类涉税事项。

(八)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

(九)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用于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类涉税事项。

三、新业务印章的启用时间

新业务印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且其信息系统配置升级完成后启用,同时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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