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省局制定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减免是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和资源税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减免。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情况时,应分税种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申请减免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危房减免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减免需提供保险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交通事故减免需提供公安交警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其他减免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四、地方税的困难减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审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实地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由县地方税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地方税务局。
2、市地方税务局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应认真审核,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或市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项目应派人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若非其他客观原因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3、省地方税务局接到市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减免税额较大或情况比较特殊的项目,应派人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若非其他客观原因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省地方税务局在审批减免税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纳税人减免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由主管处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2、纳税人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由主管处室提出意见,分管局长把关后报请局长审批。
3、纳税人减免税额超过200万元的,由主管处室提出意见,分管局长把关后,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依法、公开、公正、廉洁、便捷、高效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申请。
七、减免的审核、审批监督管理措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