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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6〕14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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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第四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对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对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二、关于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目前转让住房交易情况,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的,一律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加强房地产交易场所税收征收窗口对各税种的征收管理,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契税征管“先税后证”的规定,在缴纳契税的环节认真做好转让住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减免税有关政策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转让住房收入纳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更好的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加强联系,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和协税护税作用,确保转让住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有一个新突破。各级地税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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