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煤层气开发企业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市地税发〔2007〕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07〕22号)精神,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