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铜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7〕1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17
【字体: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及省政府晋政发〔1997〕20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镜内从事采掘铜矿石的未列举名称的企业,一律按四等矿山税额标准即每吨5.5元征收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