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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省砖瓦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8〕1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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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护粘土资源,促进合理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第20号通知精神,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将我省境内砖瓦用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砖的折算比例为每立方米500块砖。瓦的折算比例由各县(市、区)地税局确定。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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