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费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做好规费代征工作,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局<关于请示民兵训练统筹费能否继续征收的函>的复函》(晋财综函〔201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地税系统从2012年8月1日起全面停止代征民兵训练统筹费(以下简称统筹费)。各征收单位要认真安排停止代征工作,及时与委托代征单位进行沟通,在办税(费)窗口发布信息,确保停征工作落实到位。今后严禁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继续代征或变相代征统筹费。
二、各征收单位须在2012年8月底前完成统筹费资金划缴工作。划缴过程中,严禁将其他规费收入混库划缴。
三、各市局(单位)要组织力量,做好停征统筹费后的票据清理和缴销工作。对已使用的票据和作废票据进行核实登记,对未使用票据按原领用渠道退回;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各市局要加大停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禁不止、变相代征及混库划缴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