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现对《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函〔2010〕129号)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删除“四、建筑企业在同一地市设立的跨市(县、区)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特此公告。
2012年1月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