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7〕第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建筑用沙、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公告如下:
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含)之后,对发生纳税义务的建筑用沙、石,按每立方米2元征收资源税。各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切实做好建筑用沙、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20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