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0年8月4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确保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上的平稳衔接,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政策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对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08〕27号)要求采取预征的做法应该立即停止执行。对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8月4日期间预征的耕地占用税,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重新计算出纳税人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税额,多退少补。
2、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划分,我省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颁布的《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仍适用1987年8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晋政发64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