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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税发〔2018〕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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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一业务流程

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以下业务流程开展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具体工作。

(一)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无需报送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相关证明。纳税人可在湖南省网上税务局或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填报办理。

2.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

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优化版系统将相应电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机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及时确认纳税人相关《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信息。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日期,按照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确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2.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消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设置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岗位,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公告》和省局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场所宣传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纳税人学校等积极开展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宣传工作,重点宣传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报送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三)各地税务机关的业务部门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分工协作。纳税服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办税服务场所人员培训,特别是要熟练掌握跨省、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办理流程和要求。税源管理部门的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岗位人员要扎实做好跨区域涉税事项的信息分析比对、风险筛查推送等税源监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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