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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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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现将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予以公布。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市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税务案件,区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税务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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