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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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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9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注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为了进一步规范营改增后河北省普通发票使用,明确普通发票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及《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印发),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种类

(一)保留的普通发票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

规格:190mm×101.6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两联,即发票联、记账联;适用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适时停止使用该票种。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

规格:190mm×105mm;金额版:百元;开具方式:手写;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适用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且不具备开具机打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适时停止使用该票种。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六联,即发票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适用范围: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五联,即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适用范围: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M)

规格:175mm×77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适用范围:按规定可核定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

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

规格:82mm×101.6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单联,即发票联;适用范围:从事道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

(二)改版的普通发票

1.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

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规格:180mm×63.5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并列二联,即客票联、存根联;适用范围:公路运输客运企业。

2.河北省汽车客票(热敏纸)

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热敏纸)。规格:84mm×57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单联,即客票联;适用范围:公路运输客运企业。

3.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

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规格:240mm×52mm。联次:并列二联,即客票联、存根联;适用范围:公路运输客运企业。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

将现使用的河北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票面“公司代码”改为“出租汽车公司代码”。规格:57mm×152.4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单联,即发票联;适用范围: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人。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

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票面“公司”改为“出租汽车公司”,规格:44mm×127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单联,即发票联;适用范围: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人。

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02)

将现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1)”,改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规格:152.4 mm×63mm;开具方式:定额或机打;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适用范围:以门票作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所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将现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2)”,改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2)”。规格:203.2 mm×78mm;开具方式:定额或机打;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适用范围:以门票作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所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以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2)设定标准,明确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2邮资)。

纳税人可根据需求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或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2)中自行选择印制规格。

(三)停止使用的普通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C)、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D)、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G)、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F)、河北省客运定额发票(二十元版)停止使用。

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相关要求

(一)对选择使用本公告有效发票票种(不含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按照公告有效的票种规格和适用范围印制。

(二)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企业中,自行选择印制企业,自行询价。印制发票前纳税人应将自行选择的发票印制企业、发票规格、印制数量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印制资料统一提交河北省税务局普通发票主管部门,编制印制计划。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得跨设区市使用。

(四)对经营规模较小且门票使用量较少的纳税人,可选择适当面额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作门票使用,所使用定额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减轻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费用负担。

对有门票使用需求且同时核定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可选择增值税发票作门票使用。

(五)纳税人选择国家邮政公司发行的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发票使用衔接

(一)保留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已领用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因纳税人实施“五证合一”启用社会信用识别代码,造成原套印的发票专用章纳税人识别号与社会信用识别代码不符的,可延续使用,通过正常发票缴销和验旧逐步替换。

(二)改版的普通发票

对纳税人已领用的旧版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河北省汽车客票(热敏纸)、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可以使用到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结存的空白和已使用未验旧的旧版普通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或验旧。各级税务机关库存以上票种,按规定程序销毁。

对纳税人已领用的旧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可延续使用,通过正常发票缴销和验旧逐步替换。

纳税人已领用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2)”可延续使用,通过正常发票缴销和验旧逐步替换。

(三)停止使用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应于公告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结存的空白和已使用未验旧的停止使用普通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或验旧。各级税务机关库存以上票种,按规定程序销毁。

四、发票印制用纸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

发票联使用双色防伪无碳纸。在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

(二)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M)、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

发票联使用隐色防伪纸。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使用彩色纤维压感纸。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报税联使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

(五)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

使用80克以上双胶纸。

(六)河北省汽车发票(热敏纸)

使用60克以上热敏纸。

(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02)

使用200克以上双面铜版纸。河北省税务局门票(02邮资),由邮政部门确定用纸。

五、发票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登录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或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拨打12366热线进行发票信息查询。

(一)以下票种提供发票票面开具信息查询: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以下票种提供发票流向查询:

1.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热敏)、(定额);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02);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J)、(K)、(L)、(M);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I)、(N)。

对本公告废止票种,继续提供废止前已开具发票的信息查询。

六、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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