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云南省税务局)网上开具税收完税凭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
云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开通3项税收完税凭证开具功能,分别是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网上开具税收电子缴款书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一)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
1.适用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2.打印方法
登录云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主页,录入纳税人登录账号(登录ID)、密码,进行身份安全认证,进入“开具电子缴款凭证”模块即可实现网上查询、打印或下载电子缴款付款凭证。
3. 凭证式样
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编号、系统税票号、打印日期、税务征收机关、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全称、银行账号、税(费)种名称、税(品)目名称、所属时期、实缴金额、缴款日期等。电子缴款凭证上包含税务机关电子缴款专用章图像(即电子章)。本凭证可按纳税人每次缴款记录开具明细缴款信息,可一票多税。
电子缴款凭证参考式样如下:
电子缴款凭证
(凭证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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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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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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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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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税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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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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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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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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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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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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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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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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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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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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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缴款凭证仅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使用,纳税人如需开具正式完税证明,请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税务机关(电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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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日期:****年**月**日
4.凭证用途
纳税人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在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可将其作为缴税记账核算凭证。
5.注意事项
纳税人取得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后,如需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人通过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各项应缴税费缴款成功后,即可在网络申报系统查询、打印或下载电子缴款付款凭证。系统保留1年内的缴款信息。若1年之后,纳税人需打印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申请打印。
(二)网上开具税收电子缴款书
1.适用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2.打印方法
登录云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主页,录入纳税人登录ID、密码,进行身份安全认证,进入“开具税收电子缴款书”模块即可实现网上查询、打印或下载税收电子缴款书。
3. 凭证式样
网上开具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登记注册类型、填发日期、征收税务机关、税种、品目、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税率或单位税额、税款所属时期、已缴或扣除额、实缴金额、填票人等主要的电子缴库信息要素,参考式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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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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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电子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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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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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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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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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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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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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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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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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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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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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或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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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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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或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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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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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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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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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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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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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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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凭证用途
税收电子缴款书是据以汇总产生电子缴款凭证的明细原始电子凭证。网上开具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在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可将其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5.注意事项
纳税人取得网上开具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后,如需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三)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1.适用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有税款缴入国库记录的所有纳税人。
2.打印方法
登录云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主页,录入纳税人登录ID、密码,进行身份安全认证,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模块即可实现网上查询、打印或下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3. 凭证式样
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尺寸与税务机关印制的纸质《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一致;《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上加印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章戳大小、形状、内容与税务机关加盖的实物章戳一致。
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字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产生规则与税务机关印制的纸质《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字号编制规则一致,其中税收票证字轨版次全国统一为“0”。
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各项填写要求,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纳税人特定时期的全部税种的缴税、退税情况。
参考式样如下:
4.凭证用途
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5.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提供完税凭证查验渠道,对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采用加载二维码等方式强化唯一性标识,方便真实性验证。
税务机关建立访问权限控制机制,采取可靠技术手段,对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纳税人身份进行鉴别,限定纳税人仅可访问本单位(人)的完税信息,确保其他纳税人涉税信息安全。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函〔2010〕5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