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1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发布本公告,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二、制定目的
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要求,进一步优化湖南营商环境,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湖南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办增值税纳税人适用本公告:
(一)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
(二)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的纳税人;
(三)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的纳税人。
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按照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四、适用于哪些发票
本次公告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其他普通发票的申领事项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纳税人能否网上申请购买税控专用设备
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现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也可以自愿选择网上购买。选择网上购买,可以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实现。
为规范税控服务,严禁税控服务单位发生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等行为。
六、《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实施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