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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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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结合湖南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现即时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0份。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既可以选择在税控服务单位现场购买,也可以选择网上购买。选择网上购买的,可以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实现网上购买。严禁税控服务单位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等行为。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一步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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