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对青岛市普通发票相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原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青岛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通用定额发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青岛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通用机打发票》,《青岛市旅客运输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旅客运输发票》。
三、《青岛通用定额发票》规格调整为175 mm×77 mm。
四、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监制并印制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