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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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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确保全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对发票监制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自2018年7月13日起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原发票监制章作废。新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原发票有效期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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