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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领用的友情提示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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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促进税收公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对税控盘版开票软件发票申领监控规则调整至与金税盘版开票软件一致,具体规则如下:

一、对于按月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需申报上月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对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每季度首月,纳税人需申报上季度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其他月份,纳税人需完成抄报税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三、对于增值税一窗式比对不符的纳税人,可在青岛市网上税务局“我要申请-涉税文书-增值税申报比对不符申辩申请表”中提交相应资料进行申辩;也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经核实后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清卡,解锁清卡后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发票。

四、纳税人可根据发票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发票领用时间,保证有一定发票余量可在次月(季)增值税申报前正常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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