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在2018年8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特制发《公告》,明确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即适用本《公告》。
本《公告》生效日期为2018年8月15日,适用于青岛市税务局下设的五个派出机构,分别为: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之日起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将承继原国税、地税相关机构的风险管理、出口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职责。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相关机构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相关机构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对风险管理、出口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五、税务机关已制发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之日起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岛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