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机构名称变更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