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国税地税合并后新成立税务机关的主体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现就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修订前的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现行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