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进一步扩大旅游购物消费,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南宁、桂林和防城港市范围内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为确保广西离境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拟联合在试点地区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试点地区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可向主管税局机关申请备案: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申请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一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一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向企业开具《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附件2)。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自治区税务局备案。自治区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企业;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自治区税务局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并在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发布退税商店名单。
四、鼓励和支持名优新特产品销售企业及机场、港口、风景名胜区内的优秀商业企业积极申报退税商店。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