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进一步扩大旅游购物消费,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南宁市、桂林市和防城港市范围内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为确保我区离境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拟在全区范围内公开征集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航站楼、桂林两江国际机场航站楼和东兴市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自愿向自治区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自治区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南宁海关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广西日报向社会公告。
四、时间安排
2018年8月15日前,受理申报;
2018年8月25日前,组织评定;
2018年8月31日前,公告名单。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5号
联系人及电话:邓宏 0771-5551339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