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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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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对军队其他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三、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六、在征收军队房产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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