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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7〕8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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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4号《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87)财税地字第01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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