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中的几个人所得税政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军工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所属军需工厂,生产军品的,其房产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其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应按各占比例划分征税或免税。
2、国务院有关部、委,如核工业部、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兵器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等所属的企业,无论生产军品、民品,均应接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安置知青企业、“四残”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①问题。
安置知青企业、“四残”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②。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 关于铁路部门(包括承包企业)出租给职工的宿舍或其他单位,个人用房是否征税问题,
铁路部门(包括承包企业)出租给职工的宿舍或其他单位个人用房,应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购入房产的计税价格问题,
企业购入的房产,应按帐面价(购入价),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五、关于集体运输企业,用贷款购置的车辆,可否免纳车船使用税③问题
集体运输企业,用贷款购置的车辆,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④。
六、关于大、中学校办工厂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⑤问题
大、中学校办工厂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⑥。纳税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关于1984年以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免纳房产税三年的规定,是否包括出租房产问题。
1984年以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免纳房产税三年的规定,是指其自有自用房产。其出租房产,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中的“其他单位”的解释
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中所说的“其他单位”,系指房产税条例第五条和施行细则第五条所列举的免税单位及房产管理部门。
九、关于对贫困乡、民族乡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车船免税的解释
市局(37)市税三字第334号通知规定:“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系指乡政府所属的乡、村企业和个人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十、 关于粮食局所属有国家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库减征房产税的问题。
1.各级粮食局所属的粮食仓库,凡有国家储备粮(包括军粮)存储任务的,其房产税暂按应纳税额减除6%后征税,为了避免划分计算困难,油粮混合贮藏的仓库,也可比照粮食仓库办理。
2.减征的计算方法:即:按照粮库企业帐簿记载的所有应税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乘以房产税税率1.2%,算出全年税额(即:应纳税额)减征6%(例如:房产税1,000元,减去60元,余额940元)余额即为该粮库企业年实际应纳的房产税。⑦
注释:⑦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本通知除第九项仍按市局(87)市税三字334号通知从37年7月1日执行外其余均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98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