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北京

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87)市税三字第86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7-10-10
【字体: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8〕21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37)财税地字第020号《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10日



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地字第020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二(87)273号文收悉。对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七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和(86)财税字第340号文件办理。

一、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在地方交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交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铁道部所属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一律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