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北京有效

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7〕97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7-11-22
【字体:


注释: 第二条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生产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但对设在外部营业、出租的房产,应依照规定征税。

二、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亦比照对房产税征免规定的精神办理:

1.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使用各种车辆,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专门用于营业和对外从事运营业务的,应依照规定征税。

2.对劳改、劳教工厂和农场等单位的车辆,凡用于管教或生活的,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专门用于营业和对外从事运营业务的,应依照规定征税。

三、本通知从1987年1月起执行。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9月19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