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生产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但对设在外部营业、出租的房产,应依照规定征税。
二、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亦比照对房产税征免规定的精神办理:
1.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使用各种车辆,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专门用于营业和对外从事运营业务的,应依照规定征税。
2.对劳改、劳教工厂和农场等单位的车辆,凡用于管教或生活的,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专门用于营业和对外从事运营业务的,应依照规定征税。
三、本通知从1987年1月起执行。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9月19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