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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7〕253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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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11日起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196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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