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平稳有序推进全省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的合法性、执法的统一性和税费征管的有序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从2018年6月15日起,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承担。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