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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4〕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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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文件精神,现对供货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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