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天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8〕3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9-05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0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税务局具体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耕地占用税由税务局依法核定,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具体方式为耕地坐落地税务局依法核定耕地占用税税额,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二、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发布前占用耕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我市的占用耕地每平方米35元计征。

三、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15号)规定执行。

四、各区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市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邮编:030000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