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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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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

为了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现将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者办理定期减免税的条件明确如下:

一、完全停产单位的闲置未利用土地。

二、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企业的受灾后闲置未利用土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单位在建期间用地。

四、经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与整治环境污染相结合取得土地单位的用地。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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