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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7)鲁税三字4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7-07-14
【字体:

注释:车船税部分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

根据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精神,现对我省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劳改、劳教单位的自有房产,凡生产经营和为销售产品而设置的商店、门市部等营业用房产,应按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对犯人居住的监狱(宿舍)和管教人员居住的宿舍、办公室以及其他非生产、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劳教单位生产和营业用车船,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对非生产、营业用车船,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三、劳改、农业单位的房产和车船,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劳改、劳教单位应税、免税房产和车船的划分,根据以上规定,由劳改、劳教单位提出申报意见,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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