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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8)鲁税三字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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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税务局:

对房管部门出租的房产征免税问题,省财政厅(86)鲁财税字11号文规定,“房管部门的租金收入不抵房屋维修支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地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最近一些市、地反映目前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普遍偏低,按规定纳税有实际困难。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通知精神,研究决定:

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房产,仍按财政厅原规定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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