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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2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8
【字体: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大集中后的财产行为税征管,经省局研究,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按月申报,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五、印花税

印花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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