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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内四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5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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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市内四区(含园区)的纳税人,其坐落在市内四区(含园区)房产(土地)所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统一由房屋、土地管理并核算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失效。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房产税、土地税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市内四区(含园区)的纳税人,其坐落在市内四区(含园区)房产(土地)所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统一由房屋、土地管理并核算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自 2007 年 1 月 1日起,市内四区(含园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销售坐落在市内四区(含园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包括预征、清算税款)。


2006年12月31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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