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2010年1月19日